中近年来,医疗美容的消费人群不断增长,推动了医疗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但也滋生了无证行医、虚假宣传等一系列行业乱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22年9月以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8个部门聚焦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目前,全市共行政立案查处148件,办结124件,罚没款339万元,刑事立案2起。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作用,有效震慑医疗美容行业违法行为,现将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宁波鄞州茉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4月18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鄞州茉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2022年4月1日起在其电商平台页面上宣传,内容有“医美M22光子嫩肤全模式3次直播讲解M22新一代光子嫩肤全模式3次淡斑祛痘印祛黄提亮美白”等字样;直播中主播宣传“做完M22肉眼可见立刻白了一个度,你问我说,那M22做几次我可以肉眼可见效果,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M22做1次你就可以肉眼可见效果了”等宣称医疗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医疗广告对功效进行断言或保证的违法广告行为。2022年9月9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该医疗广告的直播,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奉化江口玲玲美容院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30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奉化江口玲玲美容院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玻璃橱窗和展板宣传内容有“中国质量承诺诚信经营企业”“中国3.15诚信品牌”“中国绿色健康食品”“中国纤体护肤行业最具影响力企业”等荣誉、资质。经核实,荣誉颁发机构“全国品牌认证指导中心”未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中国国家质量认证评审委员会”属于民政部公布的2021年第六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对服务或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26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波海曙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2022年8月4日,海曙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宁波海曙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2022年8月3日未按规定填写患者刘某病历资料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还曾在2022年4月1日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0日,海曙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象山一加一美甲店未取得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
2022年9月8日,象山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象山一加一美甲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激光洗纹眉医疗美容服务诊疗活动。经查明,负责人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于2022年8月27日在其店内为顾客开展激光洗纹眉,获得非法所得4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9日,象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器械、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慈溪丽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22年9月21日,慈溪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慈溪丽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情形。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科执业医师刘某从事美容皮肤科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8日,慈溪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宁波镇海璟媄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2年11月1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镇海璟媄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播放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为突出相关优惠活动的力度,吸引消费者购买相应产品,于2022年10月在经营场所一楼电子广告屏中发布了含有“会员双月卡,980RMB,原价:12160元”及“高级养肤半年卡,原价35840元,心动价3980元”等字样内容的优惠信息广告,而实际上当事人此前从未销售过“会员双月卡”和“高级养肤半年卡”,其所标示的原价在经营活动中从未实际发生过交易,也无法提供真实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提供服务的价格欺诈行为。2022年11月30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余姚市简格化妆品店未取得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
八、宁波北仑星面容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九、宁海“3.29”妨害药品管理案
十、海曙“5.5”妨害药品管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