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整形美容是一件跟感冒吃药一样普通平常的事情。
为了迎合市场的需要,各种各样的美容整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其质量也是参差不齐。
有些小医院为了招揽客源,其营销人员常假称自己医院的技术是“中国最好的”、医生是“韩国来的”、所用的产品是“瑞士、德国进口的”……
爱美的姑娘们基于这种噱头而花了大价钱去为他们的虚假宣传买单。
也有一些想整容却不想花钱的人或者是职业打假人,专门找正规整形医院的宣传漏洞,找到一个漏洞,便到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否像购买其他产品一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美容院和整形机构按照消费金额退一赔三呢?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专业律师甚至是很多法官都是有误解的。
让我们看一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可以看出,该办法将整形美容区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其区别较浅显的来说即美容的过程中,能渗出血的就是医疗美容,如吸脂、打针、手术;不会渗出血的是生活美容,如纹眉、皮肤护理等。
对于生活美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应该受《消法》的约束,如果出现了欺诈,则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而对于医疗美容,由于其不属于生活消费,在法律适用上,是否适用消法在全国的判例是存在争议的,但在广东地区是基本一致的,即认为医疗整形美容并非普通意义的消费行为,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其理由是:美容医疗机构属于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运用医学技术方法实施的美容诊疗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双方之间所缔结的合同并非普通消费合同,而是医疗服务合同,整形医院的诊疗行为受到相关医疗管理法规、规章的约束。
相关的判例有:刘春兰与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75号],张艳珊诉立峰医学美容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18民终463号)(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苗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等等。
综上所述,在广东,生活美容适用消法,医疗美容不适用消法。
程虎
程虎,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民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主要执业领域是公司股权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服务过的顾问单位有广州市天河区劳动局、新濠畔投资集团、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和汇通宝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银宜企业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程虎律师拥有系统的、完整的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和服务方案,为企业的规范化运营以及规避运营中的合同风险、用工风险以及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提供具有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电话:邮箱: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