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珠海市民小茹(化名)几年前曾到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接受医疗美容,却没想到自己的私照被该公司擅自发在微信公众号上打广告!气愤的小茹遂向珠海香洲法院提起肖像权纠纷诉讼。近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向小茹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维权费用等合计12940元。
未经客户同意盗用朋友圈图片推广业务
据悉,小茹曾于2014年在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做过某项医疗美容,但并未做过文章中所说的“自体脂肪全脸填充”手术。在接受医疗美容前,小茹按该公司要求拍摄了一张照片,也就是上述文章中的第一张照片。手术完成后,该公司咨询师添加了小茹的微信。让小茹意想不到的是,该公司竟直接盗用了她朋友圈的照片,发布在上述文章中用于广告宣传。小茹认为,她从未许可该公司使用其任何照片,自从该微信文章发布后,许多人向她询问医疗美容事宜,让她不堪其扰,也深感个人隐私遭到了泄露。
小茹将上述文章截图保留,并进行了公证,随后以肖像权纠纷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删除侵权文章,保证不再使用其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等合计83340元。
侵犯公民肖像权被判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承认未经小茹同意使用了她的多张照片,但辩称侵权行为情节非常轻微。该公司认为,公司微信公众号总用户仅有2946人,案涉两篇微信文章的阅读量分别为167和170,其中还包括该公司内部员工的阅读及一些用户重复阅读的情况,影响范围非常有限,小茹投诉后,该公司已经马上删除了案涉文章,且文章中并未提及小茹的真实姓名,而小茹也并非公众人物,不可能对小茹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认可小茹提出的赔偿要求。
最后,香洲法院判决被告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向原告小茹书面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使用小茹肖像;向原告小茹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支付维权费用7940元。
法官释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如制作广告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小茹的照片,甚至直接盗用小茹朋友圈中的照片,发布在明显具有广告性质的微信文章中,已构成侵权。
承办法官提醒,许多人喜欢通过朋友圈分享自己的生活,但发布的照片却容易遭到随意盗用,个人肖像权也因此而受到侵犯。网络侵权案件存在一定的取证和举证困难,当个人肖像权受侵犯时,一定要设法及时保留证据。在本案中,小茹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盗用后,迅速采取了有效的取证措施,最后顺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编中对肖像权保护规范进行了充实与丰富,首次针对肖像权的客体、内容、财产利益及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公民肖像权将受到更周全的保护。
采写:记者朱鹏景实习生曾奕静通讯员林碧娜彭海鸥梁倩雯